民用航空航行尺度委任代表和委任单元代表办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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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委任民用航空航行尺度职能部分以外的职员和单元代表民用航空航行尺度职能部分从事有关民用航空航行尺度反省事情,愈加无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转实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用航空法》第三条订定本划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航行尺度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航行尺度委任单元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元代表)的委任步伐、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实用本划定。
第三条本划定利用的术语寄义如下:
(一)航行尺度职能部分,是指中百姓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地域民用航空办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域办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航行尺度主管部分。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航行尺度职能部分以外的、在受权范畴内代表航行尺度职能部分从事航行尺度事情的专业技能职员。
(三)委任单元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航行尺度职能部分以外的、在受权范畴内代表航行尺度职能部分从事航行尺度事情的单元大概机构。
第四条民航总局航行尺度职能部分卖力委任代表和委任单元代表的委任事情,并对其事情举行监视反省。
第二章委任代表
第五条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种别:
(一)航行反省委任代表;
(二)航空职员体检委任代表;
(三)航行签派反省委任代表;
(四)民航总局航行尺度职能部分以为须要的其他种别。
前款划定的各种别委任代表可以设置差别的专业项目。
第六条委任代表该当具有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含)以上大概划一学历,经民航总局航行尺度职能部分分外同意的除外;
(二)熟习并能公平地实行有关执法、法例、规章和尺度;
(三)具有准确的判别才能和仔细卖力的事情态度;
(四)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充足的事情履历和纯熟的技能;
(五)熟习与所委任事情有关的最新技能和知识。
第七条委任代表请求人该当依照民航总局航行尺度职能部分划定的步伐和办法提出请求。请求书该当由请求人地点单元签订保举意见,并提交民航地域办理机构。请求人经民航地域办理机构航行尺度职能部分检察稽核及格后,由民航总局航行尺度职能部分委任并发表委任代表证书。
委任代表的数目,由民航总局航行尺度职能部分依据事情必要确定。
第八条委任代表该当承受并经过民航总局大概民航地域办理机构航行尺度职能部分构造的活期培训和测验。培训和测验的后果要记入团体技能档案,作为可否持续担当委任代表和能否停止其任期的根据。
第九条委任代表证书的无效期为三年。委任代表请求蝉联的,该当在委任代表证书无效期期满前三个月依照本划定第七条划定重新提出请求。
第十条民航总局航行尺度职能部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委任代表的任期,赐与书面关照并发出委任代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