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伞方案的请求与同意以及无线电通讯要求
公布: 湖南通联 公布>###:00
本章实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因航行告急状况必须跳伞外的跳伞运动。
第91.1403条 总则
在大概对空中交通宁静,或空中的职员和产业宁静形成危害的状况下,任何人不得从航空器上跳伞,航空器的机长也不得容许其跳伞。
第91.1405条 跳伞方案的请求与同意
(a) 跳伞运动实行前1天该当向空中交通控制部分提交跳伞方案,取得同意前方可实行。
(b) 跳伞方案中该当包罗下列信息:
(1) 跳伞开端的日期和工夫;
(2) 以间隔跳伞目的的半径(千米)表现的跳伞地区的巨细;
(3) 以下列方法表现的跳伞地区中心的地位:
(i) 当近来的VOR台距跳伞目的的间隔小于55千米时,绝对于该VOR台的径向方位和间隔;
(ii) 当近来的VOR台距跳伞目的的间隔大于55千米时,绝对于近来的机场、城镇或都会的方位和间隔。
(4) 跳伞开端的修正海立体气压高度;
(5) 估计跳伞继续的工夫;
(6) 请求人的姓名、地点和德律风号码;
(7) 所用航空器的标识。
(c) 请求人在必要取消或推延所请求的跳伞运动时,该当实时关照空中交通控制部分。
(a) 除经空中交通控制同意外,实行跳伞的航空器机长该当依照下列要求与空中交通控制创建无线电通讯联系:
(1) 在跳伞运动开端前至多5分钟,与近来的空中交通控制创建无线电通讯,以便吸收跳伞运动地区左近的空中交通讯息;
(2) 机长和跳伞员收到本条(a)(1)款要求的信息并经空中交通控制赞同后,方可实行跳伞;
(3) 机长该当在空中交通控制指定频率上坚持守听,直到最初一个跳伞者抵达空中,并关照空中交通控制该次跳伞运动完毕。
(b) 假如航行中无线电通讯体系生效,该当保持跳伞运动。但,假如在航行中通讯体系是在收到空中交通控制同意跳伞指令后才生效的,跳伞运动仍可持续举行。